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国网安徽无**责任公司与被告潘**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国网安徽无**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国网安徽无**责任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七日
丁某某与余某某及中国人**有限公司巢湖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与中国人民财**湖市分公司、杨**、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魏*英诉被告周*、人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判决书
慈**与周*管辖权异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慈**与中国太平洋**肥中心支公司管辖权异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丁**与陈*、中国人**有限公司丽水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蔡**、王**与张**、中国人寿财**湖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与章**、中国人**有限公司常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孙**、孙**、吴**与朱**、无为县**限责任公司、国元农业**巢湖支公司、彭**、中国太平洋**湖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潘**与郎**、周**、郎**、中华联合财**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