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国网安徽无**责任公司与潘**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国网安徽无**责任公司与被告潘**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国网安徽无**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国网安徽无**责任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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