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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与中国太平洋**肥中心支公司管辖权异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慈增红被告中国人民财**湖市分公司、周*、中国太平洋**肥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告中国太平洋**肥中心支公司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属于侵权纠纷,应当以侵权行为地即合肥市包河区或者被告周*住所地即合肥市庐阳区、被告中国太平洋**肥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即合肥**法院管辖,无为县人民法院没有管辖权,本案应当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是侵权纠纷案件,被告中国人**有限公司芜湖市分公司住所地在无为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故本院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被告中国太平洋**肥中心支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芜湖**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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