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葛**诉葛**、无为县**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葛**于2014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葛**、无为县**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葛**申请撤回起诉,系行使自己的处分权,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葛**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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