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葛**与葛**、无为县**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葛**诉葛**、无为县**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葛**于2014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葛**、无为县**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葛**申请撤回起诉,系行使自己的处分权,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葛**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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