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季益所、中国**公司无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由于被告中国**公司无为支公司主体不适格,原告王**于2014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不违反国家的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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