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凤诉被告阮**、沈**及中国人**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唐**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唐**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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