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3月3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王**诉被告程*、朱**、中国人民**司庐江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王**于年月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程*、朱**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㈤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对被告程*、朱**撤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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