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诉被告陈*、葛**、新邵县严塘镇安顺挂车销售部、安邦财**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陈*、新邵县严塘镇安顺挂车销售部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对陈*、新邵县严塘镇安顺挂车销售部的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