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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与王**、马**、中国人**有限公司芜湖市无为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诉被告王**、马**、中国人**有限公司芜湖市无为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于2012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王**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中撤回对被告王**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另行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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