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诉被告王**、马**、中国人**有限公司芜湖市无为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于2012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王**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中撤回对被告王**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另行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