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被申请人阮传家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本院依法作出的(2013)无诉保字第00031号民事裁定书对申请人魏**所有的京P9GK35车辆进行扣押,现魏生成提供现金人民币50000元作为担保,请求解除对车辆的查封,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魏生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解除对魏生城所有的京P9GK35号车辆的扣押。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