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与被告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胡**于2013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胡**申请撤诉,是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胡**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胡**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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