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5月1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蚌埠市**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陆*好、阜阳**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先由审判员李**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四日
朱**与王*、王**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高会新与任择启、阳光财产**庄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金**、肖*等与屠思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龚**与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孙**与陈**、中国人民**司凤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闫**、李*与蒋**、盐城**限公司滨海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赵**与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安徽智**有限公司与夏海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中国太平洋**安中心支公司与高**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与周**、张**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