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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限责任公司与中国太平洋**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5月1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蚌埠市**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陆*好、阜阳**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先由审判员李**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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