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武**与王*由、蚌埠**责任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5月6日立案受理原告武**诉被告王*由、蚌埠**责任公司、中国太平洋**埠中心支公司、王*、淮南安畅**责任公司、都邦财**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蚌埠营销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武**于2015年6月23日以治疗未结束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武**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武**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22元,减半收取1161元,由原告武**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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