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武*诉被告潘**、怀远县**限公司、中国人**有限公司蚌埠市禹会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武*于2015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武*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325元,减半收取5163元,由原告武*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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