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方*元诉被告胡*、中国人民财**市铜山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4月25日以补充证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方**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64元,减半收取为282元,由原告方**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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