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惠诉被告刘*、怀远县**限公司、天安财产**蚌埠中心支公司(简称天安**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惠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刘*、怀远县**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对被告刘*、怀远县**限公司的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侯**、陈**等与李**、江苏恒**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与葛**、中国平安财**埠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沈**与孟**、中国平安财**埠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朱**与王*、蚌埠**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陈**与尚*、中银保**西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与徐**、怀远县**责任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叶**与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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樊春光、黄**与汤**、中国太平洋**州市柳南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