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与被告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缺少诉讼主体,应当驳回其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刘**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367元,退给原告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或第二审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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