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綦**、张**、张**与被告李**、被告张**、被告济宁市万通汽车**公司巨野分公司、被告中国**有限公司菏泽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李**无法送达,原告缺少诉讼主体,应当驳回其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綦**、张**、张**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656元,退给原告綦**、张**、张**。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或第二审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