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于**与被告陈*、被告紫金财产保**青岛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于2014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于**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4元,减半收取87元,由原告于**负担。保全费120元,退还原告于**。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青岛**限公司与徐**、雷**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胡**与徐**、雷**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张**、耿**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尚**、李**与张**、昌邑**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陈**与刘**、中华联合**司青岛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李**等与刘**、李**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贾**与高**、山东高**输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高英俊与苗**、高**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姜**与王*、中华联合**司青岛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金**与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