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于**、陈*与陈*、紫金财产**青岛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于**与被告陈*、被告紫金财产保**青岛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于2014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于**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4元,减半收取87元,由原告于**负担。保全费120元,退还原告于**。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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