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姜**与被告杨**、中国人寿财**市莱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姜**于2014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姜**撤回对被告杨**、中国人寿财**市莱阳支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845元,减半收取1422.5元,由原告姜**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