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于乃*与被告刘**、郑**、邹**、夏**、中国人民**司烟台分公司、东营市**专业学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因原告诉讼请求不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于乃*的起诉。
案件受理11522元,退还给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八日
王**、李**等与刘**、李**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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