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于**与刘**、郑**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于乃*与被告刘**、郑**、邹**、夏**、中国人民**司烟台分公司、东营市**专业学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因原告诉讼请求不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于乃*的起诉。

案件受理11522元,退还给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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