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祝**与刘**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祝**与被执行人刘**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刘**已履行完毕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1)平民三初字第78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刘**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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