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祝**与被执行人刘**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刘**已履行完毕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1)平民三初字第78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刘**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王**、李**等与刘**、李**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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