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与刘**、山东省**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刘**、被告山东**有限公司、被告天安财**州中心支公司、被告中国人**司博兴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与事故发生时间间隔长达一年半,且不能证实与本案的关联性,应当驳回其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王*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退给原告王*。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或第二审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