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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陈**与陈**、中国平安**司平度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付**与被告陈**、被告中国平**司平度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4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付宗强撤回对被告陈**、被告中国平**司平度支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速递费120元,共计145元,由原告付宗强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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