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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与中国大地**司平度支公司、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马*与被告大地保险公司、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之法定代理人徐**的委托代理人马**、被告大地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被告陈**的委托代理人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马*诉称,2011年11月18日17时20分许,陈**驾驶超载的鲁B×××××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唐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肇事处,与顺行在前马*驾驶的自行车相撞。致马*受伤。经平度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陈**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查鲁B×××××号小型普通客车在被告大地保险公司投有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共计8958.24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大地保险公司辩称,被告陈**的事故车辆是在我公司投保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不计免赔率30万元。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我公司愿在交强险内承担赔偿责任。另外本事故还有一名伤者马**,我公司已赔付交强险8250.5元、商业险3529.29元。我公司不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陈**辩称,事故发生属实。但我已为原告垫付医疗费7673.89元,要求返还。我事故车辆在大地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险,应由大地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1年11月18日17时20分许,被告陈**驾驶鲁B×××××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唐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肇事处,与顺行在前的原告马*、马**分别驾驶的自行车相撞。致三车损坏,马*、马**受伤。经平度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陈**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马*、马**不承担事故的责任。马*受伤后,在平**民医院住院治疗7天,共花医疗费7673.89元。马*提交在住院治疗和事故处理期间的交通费票据520元、打印费50元。

另查明,本事故的另一伤者马**业经本院(2014)平民三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中国大**司平度支公司在交强险各分项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马**经济损失8250.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被告中国大**司平度支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赔偿原告马**经济损失3529.29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再查明,在(2013)平商初字第2287号原告陈**诉被告中国大地**司平度支公司保险合同一案中,经询问陈**,其承认提交的分别注明受款人为马*、马**和马**、马**的二张收条系其委托别人伪造的。该案民事裁定书以陈**作为被保险人在事故发生后没有向第三者马*、马**进行赔偿,所提交的向马*、马**赔偿的证据是伪造的,经本院核实,第三者马*、马**根本没有收到陈**的赔偿款为由,裁定驳回陈**的起诉。

又查明,陈**所有的鲁B×××××号小型普通客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30万元不计免赔率,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提交的身份证、常住人口登记卡、户籍证明、事故认定书、原告门诊病历、住院病历及用药明细、医疗费单据、(2014)平民三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书、(2013)平商初字第2287号民事裁定书等及原、被告当事人的陈述笔录在案佐证,业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侵害。平度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及本院(2014)平民三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书、(2013)平商初字第2287号民事裁定书具有较高的法律效力,本院予以采纳。陈**在本次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陈**所有的鲁B×××××号小型普通客车在被告大地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30万元不计免赔率,按照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法律原则,被告大地保险公司应当首先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部分再由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按照交通事故的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被告陈**在庭审中提出其为马*垫付了医疗费,经查此前其在询问笔录中已承认其并未向马*赔偿,所提交证据系伪造,平商初字第2287号民事裁定书亦认定马*、马**根本没有收到陈**的赔偿款,本院对被告陈**的该答辩意见不予采纳。因本次事故还造成马**受伤,本院已按照受伤情况对交强险赔偿数额酌情给予马**7000元分割。原告马*可在交强险医疗费限额内获赔3000元。原告马*在交通事故中身体受到伤害,请求被告赔偿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对此予以支持。其主张赔偿交通费过高,本院根据其住院情况等因素,认为以赔偿200元为宜。本案中原告的合理损失如下:医疗费7673.89元、护理费630.35元(90.05元×7天)、住院伙食补助费84元(12元×7天)、交通费200元、打印费50元,共计8638.24元。其中护理费630.35元、交通费200元,共计830.35元,未超过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应当由被告大地保险公司全部承担。打印费50元,未超过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应当由大地保险公司全部承担。医疗费7673.8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84元,共计7757.89元,超过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应当由大地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赔偿3000元。超过部分的4757.89元,应当由被告大地保险公司在30万元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按照交通事故的责任比例全部承担。依照《最**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务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最**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最**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大**司平度支公司在交强险各分项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880.3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中国大**司平度支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757.89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三、驳回原告对被告陈**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邮寄费120元,共计170元,由被告中国大**司平度支公司负担。因原告已预交,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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