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7月2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诉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89元,减半收取494.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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