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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中钢、孙**与邱**、安华农业**青岛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孙中钢、孙**与被告邱**、安华农业**青岛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褚为陶、被告保险公司委托代理人崔**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邱**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15年7月4日18时40分许,被告邱**驾驶鲁B×××××号车辆沿209省道由北向南行驶至夏格**路口处与原告之母驾驶电动三轮车相撞,原告之母伤,原告之母抢救无效死亡。莱西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邱**与原告之母承担事故同等责任。被告邱**驾驶的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强制险及商业险100万元不计免赔。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死亡赔偿金279376元、丧葬费24226.5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邱菠涛未答辩。

被告保险公司辩称,肇事车辆在我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因死者对事故的发生负有同等责任,我公司将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依法进行赔偿。因死者承担事故同等责任,对其精神抚慰金的主张不认可。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4日18时40分许,被告邱**驾驶鲁B×××××号车辆沿209省道由北向南行驶至夏格**路口处与原告之母(生于1950年3月18日)驾驶电动三轮车相撞,原告之母伤,原告之母抢救无效死亡。莱西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邱**与原告之母承担事故同等责任。被告邱**驾驶的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强制险及商业险100万元不计免赔。

以上事实,有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以及法庭审理笔录和双方当事人的陈述记录在案,可以采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邱**驾车与原告之母相撞致其死亡,依法应予赔偿。根据莱西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结论,邱**应承担该事故50%的责任。邱**所驾驶的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险,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告保险公司应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超出限额部分按照商业险约定进行赔偿。原告主张的死亡赔偿金应当按15年计算即261915元,丧葬费24226.5元,超出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由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110000元,剩余176141.5元由被告保险公司赔偿50%即88070.75元。因死者承担事故同等责任,对其精神损害抚慰金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安华农业**青岛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孙中钢、孙**人民币198070.75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178元,减半收取2589元,由被告安华财产**青岛分公司负担1983元,原告负担60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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