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董**与长安责**责任公司青岛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董**与被执行人**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莱西市人民法院(2014)西*初字第2116号民事判决书已审结,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案款97734元。本院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并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2015年8月5日被执行人向本院交付案款97734元,2015年8月5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还案款97734元。据此,依据最**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莱西市人民法院(2014)西*初字第2116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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