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列原被告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诉讼过程中发现,原告将事故车辆投保的交强险公司名称打印有误,该保险公司拒绝出庭应诉。原告申请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徐**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89元,减半收取194.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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