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刘**与刘*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上列当事人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莱**民法院作出的(2012)西少民初字第16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张*赔偿刘**经济损失2435.45元及诉讼费80元。刘**于2013年4月10日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4月15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交纳案款2515.45元,现给付义务履行完毕。据此,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莱西市人民法院(2012)西少民初字第16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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