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宫**与刘*、信达财产**青岛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宫**与被告刘*、信达财产**青岛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宫**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刘*、信达财产**青岛分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第1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宫**撤回对被告刘*、信达财产**青岛分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速递费120元,合计145元,由原告宫**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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