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与鹿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李**与被执行人鹿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莱**民法院于2012年4月6日作出的(2011)西*初字第2584号民事判决书审结,确定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案款10979.51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6月15日将案款全部交齐。案款已向申请执行人发放,至此,(2012)西执字第2373号执行案件申请的内容执行完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莱西市人民法院(2012)西执字第2373号执行案件所申请的内容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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