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宫**与被告贺清其、青岛市**有限公司、中国平安**司青岛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宫**于2014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贺清其、青岛市**有限公司、中国平安**司青岛分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第1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宫**撤回对被告贺清其、青岛市**有限公司、中国平安**司青岛分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速递费180元,合计205元,由原告宫树盛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