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史**与被告彭**、童成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史**于2015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史必红以被告彭**、童**已履行了还款义务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彭**、童**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史必红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950元,减半收取2975元,保全费2000元,共计4975元,由原告史**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