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谢**与被告曾国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谢**于2015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谢**以自愿与被告曾国*通过庭外协商解决民间借贷纠纷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谢*飞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谢**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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