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与被告童**、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于2014年3月17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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