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曾**诉被告万常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曾**于2014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曾**以与被告万常能庭外协商处理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其他第三人利益,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曾**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曾**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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