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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尹**因与被上诉人杜修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尹**因与被上诉人杜修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于二○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作出的(2011)慈民一初字第5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月1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唐**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田**、王**参加的合议庭,于2014年2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尹**及其委托代理人吴**,被上诉人杜修怀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决对上诉人尹**已偿还被上诉人杜修怀多少借款的基本事实未查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2011)慈民一初字第56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尹**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16元,退还给上诉人尹**。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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