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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审理经过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谭**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2011)慈民一初字第3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要求撤销原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被上诉人董**认为原审判决正确,要求依法予以维持。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08年1月30日,经案外人董**介绍,上诉人谭**向被上诉人董**借款1万元,谭**向董**出具借条一张,借条上写明“今借到董*发现金计人民币壹万元整,借款利息3u0026#8241;,计付至还款日止,本息归还日期至2008年底”。还款期到后,董**多次要求谭**还款未果后诉至法院,要求谭**归还借款1万元及利息。另查明,借款介绍人董**之妻寇宣志,于2010年1月26日收到谭**人民币1万元。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上诉人谭**自愿于2011年7月8日前一次性偿还被上诉人董**借款10000元;逾期则按慈利县人民法院(2011)慈民一初字第328号民事判决内容执行;

二、被上诉人董*花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三、一审案件受理费335元,被上诉人董*花自愿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35元,减半收取167.5元,上诉人谭**自愿负担;

四、本协议自双方当事人签字即生效。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裁判日期

二0一一年六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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