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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魏**与被告怀化金**有限公司、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魏**与被告怀化金**有限公司、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魏**于2014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怀化金**有限公司、毛**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魏**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怀化金**有限公司、毛**的起诉,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魏**撤回对被告怀化金**有限公司、毛**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8237元,减半收取9118.5元,由原告魏**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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