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与被告尹**、舒*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胡*于2013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原因是被告尹**、舒*刚的现住址不详,无法向本院提供二被告确切的送达地址。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胡*在本案开庭前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己民事权利的自主处分,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胡*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3533元,减半收取11766.5元,由原告胡*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