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陈**与被告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8日受理后,原告陈**于2013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4000元,减半收取2000元,由原告陈**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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