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魏**与被告怀化市**有限公司、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魏**与被告怀化市**有限公司、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魏**以金*茗苑遗留债务协调工作小组已安排将金*茗苑B栋B-1904、B-2204号房**部分债权为由于2013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保留对尚欠部分的追偿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魏**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怀化市**有限公司、毛**的起诉,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魏**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942元,减半收取10471元,由原告魏**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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