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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与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罗*诉被告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2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案于2012年2月21日中止诉讼,于2013年11月20日恢复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罗*于2013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罗*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罗*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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