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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易xx与被告杨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审理经过

原告易xx与被告杨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4月12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罗**、滕**组成合议庭,代理书记员丁**担任法庭记录,于2012年7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易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xx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易xx诉称:2011年5月13日,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80000元,被告立有借据一份,双方口头约定该借款于2011年8月30日前归还,期满后,经原告多次催收未果,2011年12月被告下落不明,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诉于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80000元及利息;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

被告杨xx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的答辩意见。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1年5月13日,被告杨xx向原告易xx借款人民币80000元,并给原告出具了借条一张,借条上未注明还款期限和借款利息,后经原告多次催收后,被告未偿还原告的借款,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本院起诉,形成纠纷。

上述事实,经本院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当庭举证、辩论、陈述、本院确认,有以下证据证实:

1、原、被告身份证明各一份,证实原、被告身份;

2、借条一份,证实被告杨xx2011年5月13日向原告易xx借款80000元的事实;

3、庭审笔录一份,证明案件的其他事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借款应当偿还,被告杨xx于2011年5月13日向原告易xx借款80000元,并出具了欠条一张,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8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而杨xx向易xx借款时出具的借条上未约定利息及还款期限,应当视为借款没有利息,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利息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杨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所欠原告易xx的借款80000元;

二、驳回原告易x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80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杨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O一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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