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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韩**与夏*、怀化市**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审理经过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王**、韩**与被告夏*、怀化市**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2年1月31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2012年2月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向武担任审判长,审判员胡**、代理审判员杨**参加的合议庭,于2012年3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王**并作为原告韩**的委托代理人、被告怀化市**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潘**并作为被告夏*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因生产经营需要,被告夏*、怀化市**有限公司先后于2011年9月2日、2011年9月6日共借原告王**、韩小桂款700万元,借期为3个月。期限届满后,经原告催收,被告未能按期归还借款,故起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怀化市**有限公司及夏*所欠王子权、韩**借款700万元,限于2012年4月30日前还清;

二、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000元,由怀化成**限公司及夏*负担;

三、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签字之日即生效。

上述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字认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拒收调解书的,不影响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持本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裁判日期

二O一二年三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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