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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伍**与被告万**、吴**、周*、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伍**与被告万**、吴**、周*、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1月26日起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梁**任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伍**诉称,被告万**于2014年6月10日向原告伍**借款300000元,期限6个月,月息为2.6%,由被告周*作连带责任保证。现被告万**逃避债务,严重违约。被告吴**与被告万**系夫妻关系,该债务系其夫妻共同债务。被告周*与被告王**夫妻关系,根据法律规定,请求法院判决被告万**、吴**偿还原告伍**借款300000元,并支付原告伍**相应利息(从2014年6月10日起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被告周*、王*对上述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责任,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对被告周*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已立案侦查,根据最**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或者执行过程中,发现有非法集资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或者中止执行,并及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据此,本院应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伍**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退还原告伍**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民法院。

(本页无正文)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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