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秦**与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怀鹤民二初字第516号民事判决,依法公告向被执行人张**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期满后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询,将已经查明的财产已经执行完毕,现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3)怀鹤民二初字第516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权利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