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4年9月17日受理原告王*升诉被告四川欣**有限公司、王在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升于2014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升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王**与王在和、四川欣**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杨**与被告怀化**开发公司、被告湖**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刘**与被告石**、胡*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何*诉被告张*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判决书
原告李*平诉被告刘**、湖南世**限公司、陈**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原告文体怀诉被告王**、邓**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易宇卿与被告麻阳苗**责任公司、张**、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罗**与被告蔡泽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左**与邱**、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升诉被告四川欣**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