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邹**与杨**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邹**与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洪法民二初字第14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杨**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邹**于2014年1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杨**的所有财产依法进行了拍卖,因参与分配的人员较多,申请执行人钟**仅分配得到部分款项。现被执行人杨**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中央政法委、最**法院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集案结案标准的通知》第三条第8款(1)项的规定,本案应按终止本次执行程序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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