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与被告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胡**于2013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告杨**位于湖南省洪江市的住房一套,并已向本院提供相应价值的财产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胡**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将被告杨**位于洪江市的私有房产予以查封。查封期间不得办理该房屋的转移、变卖及其涉及其它他项权有关手续。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